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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可成为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受偿主体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12 20:53:55 阅读次数: 2517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裁判要旨:机动车三者险范围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故家庭成员可作为“第三者”成为机动车责任险受偿主体。

    案情简介:2012年,胡某驾驶雇主邢某车辆,不慎碾死停车位上玩耍的儿子。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系家庭成员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第5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①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死者既非肇事车辆本车人员,亦非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②依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死者应属第三者,该“第三者”并未排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但依第5条规定,“第三者”应排除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故以上两条款规定存在矛盾,依《保险法》第30条固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应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③胡某系合法驾驶人,其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在无证据证明投保人骗保情况下,保险公司即应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0万余元,邢某赔偿原告6万余元。

    实务要点:机动车三者险范围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情形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偿主体。

    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4号“胡某等诉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胡宝生、邢小英诉邢芙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父亲开车不慎碾死儿子,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林信棋),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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