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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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马某车辆在道路上维修时,因千斤顶移位导致车辆侧翻,车旁司机马某被砸中致死。交警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予立案。马某近亲属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法院认为: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将道路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仅因发生事故车辆位于“道路”上即认定属道路交通事故,则相当于对“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定义进行了极大限度上扩大解释,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交警部门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职能部门,其所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在无其他客观事实依据情况下,一般不得随意否定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内容和效力,故本案马某死亡事故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马某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故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③依马某与保险公司所签三责险保险合同约定,马某作为被保险人,亦不属“第三者”范畴,亦非“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并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且该意外事故易发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马某依法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亦不能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要点: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对死者家属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案例索引:云南高院(2012)云高民再终字第56号“唐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唐春香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驾驶员被自己的车辆侧翻砸中致死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万芃圻、陈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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