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孙某为其所有的小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孙某酒后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孙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王某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因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是商业三者险约定的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故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分 歧: 酒后驾车出事故,商业险应否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后驾车属于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即便保险公司对该责任免除条款未尽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也不能以此提出抗辩、主张责任免除条款未生效,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可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将导致保险公司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仍需负有提示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提示义务,那么商业险仍应赔偿。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禁止性规定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法定免责条款中,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在禁止性规定中,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 其次,本案中,被告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已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不当然对保险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以本案中的醉驾为例,尽管投保人应当明知酒后驾车的含义、非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但如果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酒后驾车不赔”,则投保人自身无从知悉“酒后驾车”还会产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也不利于遏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仍需负有提示义务,但对明确说明的举证可以适当减轻。 最后,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也是禁止性规定,但是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仍负有提示义务,不仅要通过字体、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作出标识,还应主动向保险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保险条款中存在着行为人违法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