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湛江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事故诉讼
|
事故处理
|
事故认定
|
事故赔偿
|
赔偿主体
|
责任承担
|
事故保险
|
交通肇事
|
事故鉴定
|
法律法规
|
律师简介
>> 首席律师
符健律师(
手机:18665797719
)
湛江专业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创办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待人诚恳,专业扎实,收费合理,在办案过程中能据理力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符健律师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
联系手机:18665797719
在线 Q Q:
2564376958
执业机构: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 区方向200米)
更多 >>>
>> 典型案例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黄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湛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某甲保险公司湛江中心支公等与李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建丰、邓国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麻章支公司与吴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
太平洋保险公司湛江支公司与张日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修复的应赔偿重置费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修复的应赔偿重置费用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6-04-01 10:54:30 阅读次数: 2680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由于交通事故破坏性程度、车辆碰撞部位、车辆品质的差异,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程度各不相同。在车辆被损坏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通过支付修理费的方式将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修理使其尽可能恢复至正常状态。但是,如果车辆因燃烧、严重碰撞而彻底灭失、报废或者因维修费用明显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而无法修复,权利人便可向赔偿义务人主张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为发挥物的最大作用,应尽可能物尽其用。如果车辆存在修理的可能则优先选择维修的方式填损失,这也有利于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因此,权利人主张车辆重置费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车辆是否灭失、是否无法修复,应由专业的权威评估机构出具相应的评估认证书,而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主观臆断。评估机构会根据车辆的使用寿命、损坏程度对车辆的损毁情况、维修价格出具相应的评估意见、法院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车辆是否已经确定无修复必要。
二、车辆重置费用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一般也应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对车辆重置费用进行评估时,只要损失的确客观存在,法院也可参照车辆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并参照市场价格酌情判定。
三、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赔偿车辆重置费用后,车辆残余部分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赔偿义务人。因为权利人获得车辆重置费用的赔偿后,其权利已经得到圆满的保护,车辆的残值也应相应的转移给赔偿义务人。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上一篇:
沪宁高速连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下一篇: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不属于赔偿范围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湛江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区方向200米) 邮编:524002
手机:18665797719 邮箱:256437695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粤ICP备16000024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