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减值损失是指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后,经过修理,其使用性能予以恢复,而实际价值却因此减损所产生的损失。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损坏后,权利人主张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支持者的理由是车辆虽然得到了修理,但是无法恢复车辆原有的使用寿命;反对者的理由是受损车辆经过修理已经得到恢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确定,也没有严格的量化标准。 对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反对者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以及侵犯财产权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交通事故中哪些财产损失属于可赔偿范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财产损失的范围,并且没有一般性的兜底条款,而车辆减值损失并未被列入其中。二是没有现实土壤。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当前,我国地区道路交通状况发展不平衡,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交通事故的发生比例较高,而当事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因此,要求当事人赔偿车辆减值损失可能会加重道路交参与人的负担。三是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对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确定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只能借助鉴定机构的评估,但其鉴定结论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难以真正反映出车辆减值损失的大小。四是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风险。在部分案件中,受损车辆经过修理后,一些受损的老化零部件被更换成新件后,车辆价值不仅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值。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车辆减值损失,则可能违背“损益相抵”的原则。 最后,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车辆因燃烧、严重碰撞而彻底灭失、报废或者因维修费用明显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而无法修复,权利人便可向赔偿义务人主张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