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1第385页。
二、扶养人为城镇户口在城市工作和生活,而被扶养人为农村户口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这个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应以受害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赔偿依据,而不是以被扶养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依据。【观点来源】:《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P156—158。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第50条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种观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另外,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也有一样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1第384页。) 本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采纳第一种观点。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