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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支出住宿费用的赔偿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1-28 23:22:11 阅读次数: 2607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就医、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事宜的需要、或者受害人的家属因护理、处理丧葬事宜等活动的需要,而发生的必要住宿费用,侵权人应按照一定标准对死者家属进行一定数量的赔偿。与交通费相似,住宿费也是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直接、不可避免的费用,应当给予合理赔偿。住宿费的赔偿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
   一、赔偿范围。住宿费包括两部分:1、受害人本人因在外地就医、鉴定、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住宿费用;2、受害人的亲属从外地前来探望、护理、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住宿费用。
   二、费用须实际发生。当事人主张住宿费应提供相应票据,且该票据应当与其主张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支出的必要性。住宿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合理。住宿费通常而言应当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且应适当限制发生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人数。在此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确实发生过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可酌情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按实际人数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住宿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至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依据是粤财行[2014]6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此标准每年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住宿费的支出应当秉承合理、必要原则,不得不当扩大。如家住同一城市的亲属看望或护理的,原则上不应当在外住宿而产生住宿费用;若确有需要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需要性,否则该部分费用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当支出,属于故意扩大损失,而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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