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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3-04 10:34:49 阅读次数: 2714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条里明确的是“保险公司违法解除”,但如果是保险公司“合法解除”的情况下,该解除行为有无溯及力呢?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区分故意和重大过失,但17条规定,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此规定显然与《保险法》相冲突。此时应当如何协调和适用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应当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一、交强险的设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若解除合同,第三人将无法从保险合同获得补偿,这将不利于保险第三人的利益。
    二、《保险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投保某种险种,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开办相应的险种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因其规定与《保险法》不一致,故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对于交强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由上可见,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仍然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观点集成第一卷5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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