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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或检验不合格,保险是否赔?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3-05 22:59:00 阅读次数: 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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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常常遇到肇事车辆未年检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检验不合格的情形,那么对于该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如下:
一、该情形是否交强险的免责事由?
如果肇事车辆未年检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里并无明确投保人按时年检和对机动车维护保养的义务;其次,《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驾驶人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甚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相对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未年检或未尽维护保养的过错显然比较轻微,本着举重以明轻的基本原则,此时,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更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该情形是否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责事由?
1、如果肇事机动车在事故后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首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函【2002】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被保险人未尽维护保养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的问题。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维护保养义务并非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被保险人未尽此项义务,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行为,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要求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否则,便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根据该条规定,检验不合格通常是被保险人疏忽保养所致,但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其次,车辆某些部位检验不合格,如灯光、转向等,有时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再次,肇事车辆检验不合格,通常是交通事故中撞击导致的,并不能认定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安全隐患;最后,虽然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一般都约定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下免除保险责任,但在诉讼中,该免责条款都因保险人未尽提示及详细说明义务而不能适用。
2、如果肇事车辆未按规定年检,商业第三者险是否应当赔偿?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
正方观点:投保人未按规定年检,违反了法定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投保人或者保险人违反禁止性条款将导致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或减轻的条款,保险人仍需进行提示,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248页)所以,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免责的条款的提示的义务(如使用加粗字体等),仍应当向投保人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反方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未按规定年检,属该条规定的“不履行义务”,因此,保险人不需要对投保人尽提示和详细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效力当然大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所以,正方的观点的正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广东省内还是有不少法院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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