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湛江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事故诉讼
|
事故处理
|
事故认定
|
事故赔偿
|
赔偿主体
|
责任承担
|
事故保险
|
交通肇事
|
事故鉴定
|
法律法规
|
律师简介
>> 首席律师
符健律师(
手机:18665797719
)
湛江专业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创办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待人诚恳,专业扎实,收费合理,在办案过程中能据理力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符健律师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
联系手机:18665797719
在线 Q Q:
2564376958
执业机构: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 区方向200米)
更多 >>>
>> 典型案例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黄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湛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某甲保险公司湛江中心支公等与李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建丰、邓国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麻章支公司与吴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
太平洋保险公司湛江支公司与张日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赔偿主体
→
赔偿主体
→ 在交通事故中胎儿利益的保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在交通事故中胎儿利益的保护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1-24 21:03:51 阅读次数: 302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我国法律仅对公民在出生后的继承权益延伸保护至胎儿期,亦即仅赋予继承人享有延伸至胎儿期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司法实践中,通常对公民其他民事权益的保护延伸至公民在胎儿期。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后有权获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6年7月13日 粤高法发[1996]15号)三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包括胎儿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被其抚养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结案前已死亡的,其生活费计至死亡之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死亡或受伤流产的,胎儿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对以上规定应理解如下:
尽管我国法律在个别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能说明胎儿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婴儿在出生前,对于胎儿的侵害只能视为对于其母亲的侵害,因为他的出生具有不确定性。若其出生时是死胎,即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就不享有请求权。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由于其出生事实已经确定,他已成为民事主体,其抚养费用实际发生,此时应承认其抚养费请求权。出生后的婴儿,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行为能力时,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实务中的做法是,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或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婴儿对于母亲在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享有请求权,对于加害其父的侵权人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上一篇:
因交通事故发生误工费的赔偿及请求主体
下一篇:
上下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湛江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区方向200米) 邮编:524002
手机:18665797719 邮箱:256437695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粤ICP备16000024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