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驾驶出租车等红灯时,乙跑到机动车上前拉门欲乘坐,与同方向起步行驶的驾驶人为丙的小车碰挂受伤。问题:怎样认定事故的责任主体? 湛江律师分析: 一、甲与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甲驾车等待放行,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对乙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乙拉开的出租车车门与小车碰挂时,甲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故引志本案事故发生原因非甲的行为,而是乙拉开车门与丙驾驶的小车碰挂引起,甲方与乙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故与甲方有承包经营关系的出租汽车公司以及与该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二、乙和丙应为事故责任主体。丙在驾驶小车起步时,将乙撞伤,故应认定丙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与乙之间构成了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以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丙在驾驶小车起步时,时遇雨天,路滑,能见度低,当其听到乙的叫声时,采取了立即刹车并开启应急灯的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对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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