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湛江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湛江律师符健律师
  符健律师(手机:18665797719)
湛江专业律师,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创办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待人诚恳,专业扎实,收费合理,在办案过程中能据理力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符健律师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
联系手机:18665797719
在线 Q Q:2564376958
执业机构: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 区方向200米)
更多 >>>
  >> 典型案例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黄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湛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某甲保险公司湛江中心支公等与李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建丰、邓国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麻章支公司与吴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
 太平洋保险公司湛江支公司与张日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赔偿主体赔偿主体 → 因交通事故发生误工费的赔偿及请求主体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因交通事故发生误工费的赔偿及请求主体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1-29 23:16:00 阅读次数: 3137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工资收入以及其他可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的,应当属于直接损失,权利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认定误工费的问题上,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交通事故与误工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工作期间所损失的收入方能得到赔偿,超出合理期限后,即不能得到支持。
   二、误工费是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出来的,不是客观事实,从事不同的行业、岗位,必然存在着误工费计算的差异,法院需要考虑这些因素,综合判断。
   三、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时,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侵权造成的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收入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金计算。
   四、对于误工时间,交通事故款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的,依照受害人就医的医疗机构确定的误时间为准,一般称之为非持续性误工。造成残疾的,一般优先考虑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期证明,最长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死亡的,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为误工时间。另外,对误工时间也可参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误工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下:1、对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2、对误工费,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确实发生过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可酌情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按实际人数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误工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未死亡被害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误工时间参照职工奔丧假期规定的天数确定。……”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上一篇: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篇:在交通事故中胎儿利益的保护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湛江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区方向200米) 邮编:524002
手机:18665797719 邮箱:256437695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粤ICP备16000024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