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针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款的行为,被害人对“交通事故”系行为人故意所为这一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的前提。行为人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索要赔偿,只是为进一步采取威胁、要挟行为提供一个可能的借口,其本身并不直接意味着就是威胁、要挟行为。事实上,被害人对交通事故系被行为人刻意所为一事一直不知情,行为人根本就无须采取进一步的威胁、要挟行为,另外,被害人也不属于出于精神上的强制,被迫交付赔款。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如果故意将自己致伤,人为制造交通事故,抓住驾驶员害怕报警“公了”,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伙同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围攻索要赔偿,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了,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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