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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的“逃逸”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1-12 23:14:51 阅读次数: 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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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肇事人离婚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
三、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能单纯以肇事者是否有逃跑行为来认定,而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来认定。
五、被告人驾车撞到被害人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抢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在第二次事故中被碾压。目前的法医学技术条件无法对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作出准确判断。司法机关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被告人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而非交通逃逸致人死亡,即推定被害人是在第一次事故后即已死亡。
六、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但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近三年,置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被害人的赔偿不顾,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七、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不必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逃跑行为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四个条件。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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