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虽然具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但并不影响险情引发人就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引起险情人的事故责任,即督促交警部门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二、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失去了紧急避险的意义,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大于受损害利益的,若车辆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是由于对方引起的险情所致,紧急避险行为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联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驾驶员是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或部队导致险情,然后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四、如果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能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 五、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来源: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www.0759jiaotong.com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