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因与陈某开车碰撞骨折,双方承担同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吴某做了截肢手术,后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40%的责任。吴某花费医疗费20万元。医院主张其应赔偿应扣除吴某从陈某处已获得的医疗费10万元。争议焦点:1、医院医疗侵权赔偿比例?2、吴某已获赔的医疗费应否扣减? 湛江律师解析: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因医院过失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属于原因力结合(或称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结合是指任何一个侵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而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或者各个加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的后果,各侵害人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在本案中,吴某损失的费用共20万元,医院应承担40%即8万元的赔偿责任,剩下的12万元应由吴某和陈某各承担6万元。 在诉讼中,应由医疗机构和陈某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对医疗机构来说,吴某从陈某处获得的10万元医疗费并不能扣减,医院应向吴某赔偿4万元,还应向陈某返回(不当得利)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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