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由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要求承保人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均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对显性交通事故的认定,不能作为直接认定事故性质的证据,因此交警部门虽对事故不予认定,但只要该事故的发生符合一般交通事故的特征,承保人就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驾驶人驾车在用于公从通行的公路上行驶,在此过程中碾出的飞石击中受害人,致其受伤并住院。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上述事故虽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但由于其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显性交通事故的认定,该认定不能作为认定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由于车辆碾出飞石击中受害人事件的发生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故应认定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又因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人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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