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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推定等价因果关系?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2-29 12:34:43 阅读次数: 315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该条规定比较抽象,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很难认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下面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
    原则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系事实认定,往往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基于相应的证据规则加以认定,从而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而在对事实上是否存在等价因果关系(又称累积因果关系或聚合因果关系)认定不能时,能否根据客观上的结果来进行抽象认定。比如,在一辆超速机动车将行人撞倒在地,后来的机动车又将其碾压过去,从而造成行人死亡的情况下,在不能认定第一辆机动车还是第二辆机动车造成行人死亡后果的情况下,能否推定既然行人已经死亡,则前后两辆机动车对于行人的死亡均存在等价因果关系的情形。对此,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应对在客观上能否推定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持肯定的态度。(观点集成第一卷5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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