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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2-15 23:03:15 阅读次数: 3208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湛江律师导读:
   “开车门”引起的事故一般是指机动车在停驶的状态时,驾驶人或乘车人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同向驶来的车辆或行人,导致双方发生碰撞所造成的事故,那么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答案是肯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在开车门时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中63条和77条更是做出了细化的规定。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并不是单纯的指车撞车或者车撞人,其认定的范围还是非常之广的。“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参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的过错,从而确定双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湛江律师深入分析:
   在现实当中,“开车门”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是乘客造成的,这就面临驾驶人与开车门的乘车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这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开车门”乘车人全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由此可看出,交强险是偏向于“保车”而不是“保人”,也就是说,即使是开车门的乘车人全责,也应当由承保其所乘坐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开门致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规则,并无争议。但是在乘车人开车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究竟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指开车门的乘车人,在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一般法院会倾向于认定为是指乘车人。
   二、驾驶人与乘车人均存在一定过错,比如存在乘车人在开车门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驾驶人在停靠车辆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者驾驶人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等情形的。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有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由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肇事的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要根据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

          来源: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www.0759jiaot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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