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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来源: 无 作者:无 发表日期: 2015-12-10 13:38:24 阅读次数: 2860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彼此出行的方便,搭顺风车的现象十分常见,在法律上,将此现象称为“好意同乘”,即提供车辆的一方同意无偿搭乘另一方驶往目的地,前者称为“好意人”,后者称为“搭乘人”。从行为目的来说,“好意同乘”双方均系善意,然而,一量发生交通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相关的责任承担问题便由此产生。当然,在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道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和道交法的一般规定。若事故责任和过错均属于对方车辆,搭乘人的损失应由对方机动车所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方车辆的赔偿责任人进行赔偿,无须由好意人承担赔偿责任。好意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或存在过错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考虑到好意人的好意,从而适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好意同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无偿性。好意人一般不向搭乘人收取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搭乘商场的免费班车、房产公司的免费看房班车虽然也是免费的,但提供免费搭车只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购物的手段,实质是为了追求与搭乘者达成购买合同,体现了潜在的交易性,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二是好意性。好意人与搭乘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提供运送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意人完全是出于道德或情谊上的因素自觉提供帮助。三是顺路性。好意人驾驶机动车主要是为了自己,并非为了搭乘者的目的,若双方只在某一段路范围内是一致的,好意人可将搭乘人送至离其目的地最近的地方,而没有义务将其送至目的地。四是合意性。合意性强调好意人与搭乘人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搭乘人的搭乘行为得到了好意人的邀请或者允许,若车辆驾驶者并不知情搭乘人已进入车辆内或者明确拒绝搭乘人的搭乘请求后搭乘人仍进入车辆,则不属于好意同乘。当然,搭乘人与好意人的合意仅限于就搭乘车辆事项的协商与沟通,并非法律行为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规定了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但在定稿时将其删除,这使得好意搭乘的责任承担在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但是好意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适用一般配侵权原则和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以公平分担责任为补充。好意人承担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好意人虽然无偿给搭乘人提供搭乘便利,但好意人对搭乘人仍负有最低限度的必须谨慎驾驶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机动车运行本身也存在固有的风险,很多情况下即使好意人尽了合理谨慎义务仍存在无法预见和控制的风险,搭乘人在搭乘时应该认识到这此固有的风险。然而,因好意搭乘具有无偿性、好意性的特点,好意人并没有从搭乘行为中获取利益,相反可能给自己在时间和经济上都增设了负担,根据“利之所在,责之所系”的公平原则,应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在保护搭乘人的权利进而要求好意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好意人的好意,从而适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过失相抵原则在好意搭乘中也同样适用,即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而坚持搭乘等。
   来源: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www.0759jiaot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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