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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认定事故认定 → 由法院判决其他法律关系承担的可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一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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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决其他法律关系承担的可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一方担责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1-15 10:43:35 阅读次数: 286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现实生活中,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损害时,就存在法律竞合、责任竞合的情况,具体而言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责任的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如果受害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事故中无责任或者非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乘车人选择由公交公司承担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公交公司在承担乘车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作为原告在赔偿乘车人损失的范围内,根据责任大小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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