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中,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如果造成了不同的损害后果,则由相应的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则同各方按照各自的过错及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确定的,由各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案件中,如果多辆机动车的肇事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并且无法确定具体的肇事车辆时,由每个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肇事行为人向事故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行为人承担了超额责任而发生的追偿问题,则为责任人之间的内部事宜。
来源:湛江交通事故律师网www.0759jiaotong.com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