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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问题
来源: 符健律师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7-04-13 11:02:05 阅读次数: 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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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误工费也是一个法定的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凭在银行打印的账单或单位开具的证明即可作为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但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甚至是无业的呢?收对这一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应当对无业人员做出分类,在实践中无业人员可分为无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和具备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两类,前者因不具备请求误工费赔偿的基本条件,不能主张该项赔偿;而后者中又存在几类特殊群体,典型的如在校大学生和家庭主妇。因此,可以将无业人员误工费赔偿问题按上述不同情况作出讨论:

    (一)具备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误工费一般应当得到支持

    针对除在校学生及家庭主妇之外的无业人员,笔者赞同目前理论界的普遍观点,即“虽然无业人员目前没有从事一定的工作或劳动,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在不受伤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工作或劳动机会”,其误工费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尽管有观点认为“是否存在工作机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期间的长短等因素进行判断,而不能一味地推测受害人会存在无限的工作可能性。”并指出“如果一个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原本就不想工作也没有工作的机会就不会因劳动能力丧失而遭受可赔偿性损害。”但笔者认为受害人是否愿意工作这一主观意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正如我们无法一味推测受害人存在无限的工作可能性一样,我们也无法推测受害人存在无限不工作的可能性。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从照顾弱势的法律原则出发,这类人群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在肯定了这类人群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权后,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这类人群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应如何确认?以城镇居民为例,实践中的做法多为参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也有法院采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笔者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或者参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对于那些有稳定工作,但行业平均工资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群来说显然不公。因此,对该类城镇居民的误工费参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二)家庭主妇误工费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有观点认为,“主妇劳动固然存在价值,但不能成为其受伤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一方面,受害人从事家庭劳动本身表明其愿意放弃其他工作机会获取收入,故其不存在通过其他劳动获取收入的预期;另一方面,就非家庭主妇受害人而言,其在从事正常工作之余仍然需要或可能从事大量家务活动,受伤之后对于家务劳动也是一种损失,为何不赔偿其家务劳动之价值?所以家庭主妇的误工费损失赔偿请求权一般不应当支持。”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将家庭主妇与非家庭主妇的日常工作进行对比从而否定其误工损失的做法有失妥当。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与非家庭主妇的日常家务不具备可比性。对家庭主妇而言,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揽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就显失公平。我国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应当得到肯定。因此,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鉴于家庭主妇的日常工作纷杂且无法量化,对于家庭主妇误工费赔偿标准也存在不同观点,就城镇居民而言,就存在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平均工资标准、参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等多种观点。对比而言,笔者认为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主要在于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与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工作范围相类似,因此,对家庭主妇的误工赔偿标准,参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进行赔偿较为妥当。

    (三)在校大学生误工费应否得到支持应区分对待

    在校大学生是一类极为特殊的群体,对于该类群体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业为主的群体,限于学业需求,绝大部分大学生属于具备劳动能力,而没有劳动机会的人员。对于没有劳动机会的大学生,不存在劳动收入的可能性,所以其误工费赔偿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而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勤工俭学、兼职或者已经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生,其误工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是否支持无业人员误工费赔偿请求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对待,结合个案实际做出适当处理。结合对个人可能产生的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倾斜保护弱势的理念,在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具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并按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在有确实证据证明该无业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劳动机会、无法提供劳动价值的情况下,才考虑对其误工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附上权威观点:以下问题应予注意,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误工费的损失就没有考虑的必要了。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前者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后者,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对其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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