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功能定位,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及肇事方普遍较低的赔付能力,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及时有效的填补也显得到更为迫切。为了切实有效地发挥交强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义务是不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为前提的,而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并不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程度。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不理解交强险的赔偿规则,在负同等责任时,直接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自己负有同等责任,也有权利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只有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才需要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分担。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虽然在确定交强险的赔偿义务时,不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我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责任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而二者的赔偿限额是有较大差距的,其中无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交强险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如果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责任,则不论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保险公司都按照有责赔偿限额进行赔付;如果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公司只按照无责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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