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湛江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事故诉讼
|
事故处理
|
事故认定
|
事故赔偿
|
赔偿主体
|
责任承担
|
事故保险
|
交通肇事
|
事故鉴定
|
法律法规
|
律师简介
>> 首席律师
符健律师(
手机:18665797719
)
湛江专业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创办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待人诚恳,专业扎实,收费合理,在办案过程中能据理力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符健律师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
联系手机:18665797719
在线 Q Q:
2564376958
执业机构: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 区方向200米)
更多 >>>
>> 典型案例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黄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湛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某甲保险公司湛江中心支公等与李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建丰、邓国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麻章支公司与吴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
太平洋保险公司湛江支公司与张日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 因交通事故停运可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因交通事故停运可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6-04-13 20:29:20 阅读次数: 288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机动车从用途上来说,可分为经营性车辆和非经营性车辆。经营性车辆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停运损失是指经营性车辆因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而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相对于车辆修理费、车辆重置费用等直接损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停运损失的范围界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一般来说,停运损失的期间以参照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时间。就出租车而言,停运损失包括车辆承包金和车辆使用人的误工费,所采取的标准可参照使用人缴纳承包金及收入状况,或参照同等行业的年收入。对于其他经营性车辆,应结合其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成本、近期平均收益等因素进行考量。需要注意的是,停运损失仅限于直接经营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其他间接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所造成的违约金损失等。
停运损失能否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一般法院持否定的态度。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所承担的赔偿义务系合同义务。通常,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条款》都将保险责任范围限定在“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停运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权利人行使抗辩权,拒绝赔偿。因此,停运损失应由直接侵权方进行赔偿。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上一篇:
受损车辆维修期间可要求赔偿租车费
下一篇:
沪宁高速连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湛江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区方向200米) 邮编:524002
手机:18665797719 邮箱:256437695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粤ICP备16000024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