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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扣留问题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3-20 01:11:44 阅读次数: 306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最多扣留多少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扣留机动车后需要检验、鉴定的,扣留不能超过65天。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如果受害方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即查封),即使超过了法定的扣留期限,交警也不会放行肇事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来说,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两三日内,会放行肇事车辆,但如果受害方向法院申请查封肇事车辆,该车辆就会维持被扣留的状态,除非肇事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1、一般应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在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即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申请诉前保全时,受害方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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