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当起诉出租车公司还是肇事方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之间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否一样? 案情回放:吕某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系XX出租车公司登记的车辆,投保A保险公司),在北京某高速路口与胡某驾驶的小客车(投保B保险公司)发生碰撞,吕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吕某将张某、胡某、XX出租车公司、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人身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B保险公司、胡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XX出租车公司在剩余的赔偿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 湛江律师解析 向承运人索赔不“走”保险 首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认定规则是: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其次,不管是商业三者险还是交强险,赔偿范围都是除乘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对于本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不属于本车所投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偿对象。 如上述案例中,吕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不会被法院支持,但是其可以向B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出租车投保了座位险,即车上人员责任险,A保险公险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也应该向乘客理赔。因为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车上人员责任险明显也属于财产保险,所以,出租车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转移至A保险公司,并且A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出租车公司追偿。 “双向”索赔法律依据不同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可以向出租车公司和对方肇事车辆索赔,但是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同。 受伤乘客向出租车公司索赔,其依据的是双方建立的客运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文是对乘客保护义务与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严格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承运人一方的过错,只要旅客无故意、重大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替代的保险赔偿责任。另外,承运人即出租车司机驾驶车辆属于职务行为,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出租车所登记或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一方车辆的乘客向另外一方肇事车辆索赔,其依据的是对方存在侵权事实。侵权责任的认定则与客运合同认定不同,其依据过错大小来确认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一般是依据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来认定过错。如上述案件中,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即胡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认定的赔偿数额按照比例认定双方赔偿责任的承担。 应当注意的是,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虽可以向出租车公司和对方肇事车辆“双向”索赔,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获得超过自身损失的赔偿款。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采取的是补偿原则,即以弥补性赔偿为准,例外情况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遇消费欺诈三倍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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