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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职员销售假保单,保单是否有效?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1-23 23:45:03 阅读次数: 2685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假保单的销售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致,保险公司职员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则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并不能据此免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参考司法观点集成卷一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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