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律师导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如果受害人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或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需要赡养或扶养的,侵权人应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赔偿。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影响到被抚养人的现实生活,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后果,应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列项,而应根据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以及赔偿生活费的计算年限如下: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至其子女满18周岁。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般计算20年;但在受害人定残之日已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证明一般应由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有些法院会认为农村地区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如果户口本记载有服务处所及职业,而又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的,一般不支持。 二、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则上按照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计算。《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第50条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法院判断农业居民在城镇经常居住的主要证据包括学籍证明、办理暂住证、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等。 三、赔偿限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或死者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因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证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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