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金,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向交通肇事方预先收缴的、以交通事故损害程度为依据的金钱担保。 一、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收缴的担保金,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担保,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收缴的行政强制担保,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强制性、预见性、自由裁量性等特性。交通事故中收缴的担保金应当以能预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为依据,且不能代替交通事帮受伤方与肇事方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 二、按照“有效担保”的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收缴的担保金应限于受伤人员在医院医治的费用支付,根据伤害程度,估算救治的费用。该担保金虽无法涵盖受伤人员的可能的全部民事损失,但是在“有效担保”的条件下,足以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权和身体权得以维护。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可以获得的所有可能的民事赔偿数额中的其他部分,例如伤歼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另案民事案件受理费和另案民事案件鉴定费等,这些费用的发生属于个案的特殊情况,均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预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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