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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过失驾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10-21 20:36:58 阅读次数: 2565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石材厂内倒车过程中,未查明车后情况致人死亡。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石材厂区内,该区为单位管辖且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属单位管辖而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是在石材厂内的装卸区作业,其行为并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日常一般注意事项,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审判规则评析】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他人重伤或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发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以上定义及法律规定可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相同,都为一般主体,且主观方面同为过失,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的致人死亡的情形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竞合,但三者在客体与客观方面又有所不同:首先,就客体方面而言,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标准是二罪区分的关键。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危害的,应视为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次,从客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因此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出现。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存在竞合,但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行驶的场所,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如学校、单位内部等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是二者区分的关键,故在公共交通范围管理之外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若行为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因疏忽大意违反日常生活注意义务,过失致人死亡,且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石材厂运输石材的过程中,未注意车后情况而进行倒车,致一人死亡。行为人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于石材厂内,该场内的路是厂区运输石材的车辆所使用,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属单位管辖范围之内而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行为人驾车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但由于其是在石材厂内的不允许外人随便进入的装卸区作业,其并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造成威胁,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此外,行为人因未能查明车后情况而倒车,违反了日常生活的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为过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行为人在石材厂内驾车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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