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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实际使用人可请求赔偿
来源: 符健律师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0-19 20:10:58 阅读次数: 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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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方式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车辆登记为对抗第三人要件而非动产所有权生效之要件。车辆虽为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也是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在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情况下,出卖方与买受人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车辆所有权虽登记于出卖人名下,但车辆已实际交付买车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买车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对于车辆的管理、使用、支配、收益都已转移给买车人,所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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