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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提起诉讼的时效要求
来源: 符健律师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9-24 08:52:13 阅读次数: 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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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为了督促权利人尽早主张权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立法通过诉讼时效为其设定了权利保护期限。
    一、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被侵害的客体具体区分::1、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伤。对于此类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即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2、交通事故导致财产受损。

    区别于人身损害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交通事故导致财产受损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起诉交通事故同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财产受损之日起算。
    另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无论受害人是否意识到或明确知晓其人身或财产被侵害,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若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或侵权人支付受害人赔偿款,或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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