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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应符合的条件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9-21 21:07:49 阅读次数: 3546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交通事故受到直接侵害,如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伤或交通事故致其车辆或其他财物受损;或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损失,如交通事故导致其直系亲属死亡而带来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牵连,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具体的被告。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的,受诉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起诉无法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起诉保险公司的,要分清楚其有权利起诉的是哪家分、支机构,一般的保险公司其分公司均具有应诉资格,但个别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及营业部也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起诉保险公司时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肇事车辆的保险信息,确定起诉的保险公司是适格被告,同时应当向法院提交保险信息查询单。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起诉向对方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诉讼请求需清楚、具体,赔偿项目如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应当一一列明,同时各个项目的赔偿数额要明确,不能模糊不清。事实理由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所遭受损失等。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原告须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有多个被告的,可任意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法,侵权行为地一般指交通事故发生的与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与交通事故发生地是重合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伤者被送至其他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救治后身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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