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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过失驾车致人死亡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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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过失驾车致人死亡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表日期: 2015-10-22 08:26:56 阅读次数: 3006
                             陈福成过失致人死亡案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索 码】 P0815++181FJQZ++0411C
【罪    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泉刑终字第930号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1年12月06日
【审理法官】 郭爱萍 许新明 孙越
【上 诉 人】 白西安 白秀金 周秀梅 白巧祺 白巧转 白小端(均为附诉原告)
【原审被告人】 陈福成
【公诉机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陈福成受林进添、林艺的雇佣于2010年11月26日下午4点左右,驾车向安溪县龙门镇和平村白德才石材厂运输石材,其运载石材的车辆为中型货车,车牌号为闽C43524。在将石材运输到石材厂的装卸区后,为卸下石材,陈福成在未查明车后具体情况并确认安全的情形下,开始倒车,车后部将与该车背向站立的白德才撞到,致使白德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白德才死亡。后经法医进行鉴定,白德才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的结论为,陈福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福成于发生该事故的同日向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时在案发后,肇事货车的车主林进添、林艺芳向白德才的近亲属先行支付了20 000元的经济赔偿款,白德才的近亲属分别为父亲白西安、继母白秀金、妻子周秀梅、长子白巧祺、次子白巧转和女儿白小端,该肇事货车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公诉机关以陈福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和白小端以陈福成的过失行为致使白德才死亡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福成、林进添、林艺、福建省永春县顺发车队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陈福成辩称: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同时也认可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陈福成的辩护人辩称:(1)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陈福成犯过失之人死亡罪,陈福成的行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2)陈福成符合初犯、偶犯标准,且具有自首行为,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条件;(3)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相应责任;(4)应以农村居民标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方所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5)白秀金是白德才的继母,不具备赔偿主体资格条件;(6)附带民事诉讼所提的全部请求中有一部分诉求于法无据,应对所提的抚养费进行部分计算,并且应按照白西安的子女数量分摊,同时对白秀金不应计算抚养费,此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此项请求。
林进添、林艺、福建省永春县顺发车队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认可附带民事诉讼所提的赔偿要求。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石材厂内倒车过程中,因未查明车后情况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区域为单位管辖且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海还是交通肇事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福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林进添、林艺芳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的经济损失65 274元,扣除已支付的20 000元,应再支付45 274元,被告人陈福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的交强险赔偿款人民币110 000元、医疗费用1 29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春县顺发车队不负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西安、白秀金、周秀梅、白巧祺、白巧转、白小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被害人死亡前已经在厦门居住生活,原审法院不应以农村居民而应以城镇居民为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其事实认定有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负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以城镇居民为标准对被害人计算死亡赔偿金,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林进添、林艺芳辩称:被害人白德才属于农村居民,因其户籍地和常住地都是在农村。被害人白德才的暂住证出于仿造,原审法院以农村居民的标准作为对被害人白德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的请求与司法解释的原意相悖,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上诉人陈福成无辩解意见。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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