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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没有住院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11-09 18:42:25 阅读次数: 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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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评残时机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即在大部分情况下,受害人在出院后就可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而在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都可以得到赔偿,对于前四项费用的确定公式为:费用标准乘以住院天数。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前出院或因个人原因无法住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一般的治疗期间为依据来主张赔偿款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受害人提供不了治疗期的证据,唯有在伤势痊愈后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同时申请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级别)、营养期、营养费、持续性误工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只适用于住院期间,提前出院以后或没有住院的,受害人不能主张该项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虽然该法条规定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定残前一天,但这只是最长的期间(法律不可能支持恶意拖延司法鉴定的行为)。如果受害人在治疗期满办理出院手续后即申请司法鉴定,那么误工期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如果受害人提前出院或没有住院,误工期间就难以确定,不能确定的,由受害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上述情况,在第一次申请司法鉴定时就应同时对误工期申请鉴定(依据是《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若没有同时申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审前甚至庭审中对该项申请司法鉴定。显然,同时申请更加有效率。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对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前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对定残后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定残后是否对有关护理的事项进行鉴定及是否应该使用残疾辅助器具,最好征求医生的意见,或者要求主治医生在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中注明。
     四、对医疗费的鉴定只能对医疗费、医疗期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作出认定(一般是被告提出),如果受害人提前出院或没有住院又不能提供其他医疗单据的,司法鉴定是不能对医疗费、医疗期的确定作出鉴定意见的
     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时还可以同时申请对后续治疗费或后续整容费进行评估,包括后续手术费、后续住院费、后续住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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