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依法确定事故责任,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其能够查清的部分事实,比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现场路况或者双方的交通方式等,交警虽不能确定事故责任,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民事责任的处理原则根据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的不同,一般区分为: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举证证明对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的。考虑到机动车较之非机动车或行人的道路运行优势地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定责的一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的赔偿责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此种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广东高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举证证明对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最后,广东高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二十条也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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