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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6-07-08 11:01:49 阅读次数: 2926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依法认定的赔偿义务人因交通事故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可以作为法院确定民事责任所参照的依据,而且往往是法院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民事责任并不完全受限于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 的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是一份重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二者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性质不同。首先,确定事故责任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是各级交通大队或者交通支队,而确定民事责任的机关是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事故责任并不能直接得出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民事责任是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认定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责任确认的根据不同。事故责任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确定。民事责任则是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占的原因力比例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其在民事法律上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三、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只能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双方或多方,即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为等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方,而且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均为自然人,法人不作为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与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致,比如是事发时的机动车驾驶人,但也可能与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一致,比如是远在事故现在千里之外的雇主,或者是驾驶人的所在单位,甚至是与驾驶人素不相识的挂靠公司。
     四、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事故责任的划分限于以下几种类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及无法认定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更为具体、准确,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必须准确无主误地计算出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及赔偿金额。而且,如果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首先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可以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承担;仍有不足的,才由侵权人实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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