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目前的审判实践做法,机动车事故造成一人多个伤残的,以高等级的伤残确定最高指数,低等级的伤残确定附加指数,由此得出残疾赔偿系数。而在存在操作参与度的情况下,伤残等级系数的计算,既要考虑到受害者所构成的最高伤残等级以合理确定最高等级指数,又要考虑到操作参与度评定的损害行为对于该等级伤残的关联程度。 二、除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专门对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有特别规定以外,在司法实务中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九级2%、十级1%;但需要注意的是,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附录B内容如下: 首先,完整的公式应为:C=Ct×C1×(Ih+∑Ia,i) 其中: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 所以,对于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又可以简化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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