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道路作为一种构筑物,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道路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法律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因道路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道路的施工可能由建设单位自己进行,也可能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来完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道路的质量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一、道路设计或者施工存在缺陷,即存在未按照法律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的情形;二、上述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该缺陷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然没有该缺陷也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该缺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三、需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存在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另外,在道路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下,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道路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那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道路缺陷只是交通事故或者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事故的发生还有其他的原因,比如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等。此时应判断道路缺陷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按责任比例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部分,由两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责任比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为造成道路缺陷的原因很复杂,有可能不完全是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比如道路设计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设计单位追偿,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按份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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