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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的情形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2-05 12:20:55 阅读次数: 2808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芡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太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交通肇事后,指使醉驾者逃逸而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指使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客观上促使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与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事实上,醉酒驾车犯罪,一般情况下,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种肇事后,立即停止行驶,即所谓一次碰撞;另一种情形是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肇事,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即所谓二次碰撞。在第一种情况下,一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本人已经没有能力对这种危险予以控制,危险随时随地都会发生,却依然不管不顾、置之不理。这种情形明显反映出行为人完全不计自己醉酒驾车行为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案例的间接故意,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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