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自行委托相关部门作出伤情鉴定。但在鉴定时,因受害人隐瞒自身陈旧疾病的事实,致使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赔偿义务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后认定受害人陈旧伤情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受害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应以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此种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然而,鉴定结论亦不能排除出错的可能性。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是指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理由,即使不具有鉴定事项专业知识的人员就可判断出不足以得出鉴定结论或不能成立,对这种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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