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可见,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的规定,道交法强调了当事人协商处理途径,并非凡交通事故都要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只要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的效力,从而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下来,不存在争议。后因一方不履行协议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作债务案件径行受理。除诉讼时效等阻却事由外,只要协议有效,就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数额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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