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2、连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分别造成两个以上的损害结果,应当首先根据损害结果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然后才能分析每个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3、在连环交通事故中,应当根据侵权人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4、在同一受害人经历先后两起独立的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死亡怕,由于第一起交通事故使受害人躲避危险的能力降低,为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应当视为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两起交通肇事者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 5、接连发生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前一肇事行为与后一肇事行为最终引起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的,前一肇事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