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湛江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事故诉讼
|
事故处理
|
事故认定
|
事故赔偿
|
赔偿主体
|
责任承担
|
事故保险
|
交通肇事
|
事故鉴定
|
法律法规
|
律师简介
>> 首席律师
符健律师(
手机:18665797719
)
湛江专业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创办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待人诚恳,专业扎实,收费合理,在办案过程中能据理力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符健律师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
联系手机:18665797719
在线 Q Q:
2564376958
执业机构: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 区方向200米)
更多 >>>
>> 典型案例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黄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湛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某甲保险公司湛江中心支公等与李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建丰、邓国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麻章支公司与吴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
太平洋保险公司湛江支公司与张日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最后受让人可请求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最后受让人可请求赔偿
来源: 符健律师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0-27 13:41:41 阅读次数: 276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登记,但实践中,机动车买卖作为特殊的动产交易,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变更,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者之效力,故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登记,但并不影响动产交付所有权发生改变的效力。实践中,有的车辆甚至转卖多次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一无所知,故这类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要求登记的所有权人主张物上请求权,显然过于苛刻,也不利于对车辆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不能找到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主张权利,也会使被侵权人因此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在实践中,车辆经多次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车辆最后的受让人即实际的所有权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的,那么车辆最后的受让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湛江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上一篇:
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下一篇:
以挂靠形式运输经营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实际所有权人可请求赔偿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湛江律师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网
律所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A602(即海滨宾馆斜对面,荣基广场往霞山区方向200米) 邮编:524002
手机:18665797719 邮箱:256437695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粤ICP备16000024号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