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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最后受让人可请求赔偿
来源: 符健律师 作者:符健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0-27 13:41:41 阅读次数: 2761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  符健律师 咨询电话:1866579771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登记,但实践中,机动车买卖作为特殊的动产交易,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变更,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者之效力,故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登记,但并不影响动产交付所有权发生改变的效力。实践中,有的车辆甚至转卖多次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一无所知,故这类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要求登记的所有权人主张物上请求权,显然过于苛刻,也不利于对车辆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不能找到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主张权利,也会使被侵权人因此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在实践中,车辆经多次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车辆最后的受让人即实际的所有权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的,那么车辆最后的受让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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