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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计算标准的原则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10-15 20:06:23 阅读次数: 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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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的赔偿原则

  民事法律   在民法通则中有护理费的赔偿问题,对于护理费的赔偿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程度、护理费用如何计算等没有明确的条文,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常常只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而忽略了出院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继续护理而应赔偿的护理费。现从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省的执行情况及我省新标准的研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谈一谈我们的看法。

  一、需要护理的残疾划分等级

  是否需要护理即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基础是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这决定了残疾者能否自我移动、自理日常生活、进行各种活动。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的分级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的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以及我省制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人体标准)的残疾等级划分依据均把有护理依赖的残疾划入一至三级。

  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必要性

  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劳办发(1994)306号文: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

  由于护理依赖程度是残疾的划分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工伤标准、交通标准及人体标准的一至三级的具体条款并不都具备护理依赖的要件,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有护理依赖存在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只有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才能获得护理费的赔偿。

  三、护理依赖的分级

  由于残疾者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的情况各不相同,生活自理、各种活动的影响程度各异,护理依赖的程度也不同,我省在制订人体标准的有关条款时参照工伤标准及交通标准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生活自理范围的护理依赖的分级如下: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四、护理费的赔偿

  ()护理的阶段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1991118颁布的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同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护理费的赔偿中,对出院后护理费的赔偿也应包括在护理费的范畴之内;同时此规定还为护理费的阶段划分提供了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524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规定: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损害方残疾后生活不能自理,仍需他人护理,不但丧失了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影响工资收入,原来无单位的个体工商业者残疾后无退休工资收入;而残疾赔偿金仅仅是对本来通过劳动能取得利益的一种补偿,与因工致残人员相比,没有退休工资,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尚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这里的护理费明显已不再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了),存在护理依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损害方同样有理由获得护理费(不仅仅是指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的赔偿。

 由此,我们提出护理的阶段划分如下:

  第一阶段:残疾者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时,这阶段的护理大多在医院进行,护理的人员除护士外,主要是其家属。

  第二阶段:残疾者经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后至护理依赖的条件消失,这阶段的护理主要在家庭内进行,护理人员可能是家属、亲戚、邻居或雇用人员。

  ()护理费赔偿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1.第一阶段护理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42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中指出:经医院批准专事陪护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先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资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为限。根据该意见,护理费推荐使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因临时工的工资无统一的标准,而各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每年均有确定的数据,推荐采用该标准,在我省实施后,反映较好, 具有易操作、实用性强的特点。

  对重症患者,第一阶段陪护人员可能不止一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陪护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对原有病、残的人和原来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伤后的护理费用与上同,但如原来生活不能自理,伤后的护理费用仅赔偿因加重护理程度而多支出的部分费用。

  2.第二阶段护理费的赔偿,应主要以法医的鉴定来认定。护理费用是否全额赔偿或部分赔偿应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来确定。

  劳险字(1992)28号《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根据我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7 108元,全省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为5 765元,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 270元。参考上述几个法规有关护理费计算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统计数据分析,实际护理时,如存在一级护理依赖者请保姆,工资支出400/(南京地区临时工工资一般为400/),实际支出接近全省居民平均生活费,故推荐使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一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二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分之二计算。

  (3)三级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以上推荐的计算方法与劳险字(1992)28号文的标准虽有一定差异,但差异不大,且避免了该28文标准过于灵活以致难以掌握的缺陷。

  3.护理期限

  护理费的赔偿属正在遭受的损失,需要多长时间终止,难以预料,原则上讲护理期限应根据情况确定,需要护理多长时间就赔偿多长时间的护理费,且护理依赖的程度可能随时间的推移和病情的变化而变化,故需定期重新鉴定护理依赖的程度。但在处理时往往要求一次性处理,护理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劳险字(1992)28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和企业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工作,掌握职工护理依赖的情况变化,随着护理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

  在实际工作中对护理期限的判断,往往根据经验,我们的意见可以先期支付五年的护理费,五年后根据重新鉴定来确定,根据各地情况,也可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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